1832年,林肯23歲時開始涉足政壇,當選為州議員。同時,他也是州民兵連的上尉。
1841年他與人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在伊利諾州首府春田市開張。1850年代,鐵路與河運公司之間爆發法律訴訟,林肯代表鐵路公司在州最高法院贏得了官司。
1858年的一場謀殺案訴訟中,控方證人聲稱在月光下看到被告面孔;作為辯方律師,林肯使用「司法公告」方式——即以生活常識作為證據而無須提供其他人證、物證,成功地證明了:在證人聲稱的時刻,根據日曆月亮剛出現在地平線上,證人不可能利用月光分辨出人的面孔,因此控方證據被推翻。這種辯護方式在當時甚為罕見,林肯遂以此案聞名全國。
1847年-1849年林肯任聯邦眾議員一屆。對於蓄奴問題,當時美國存在兩種制度——南方以棉花、煙草種植業為經濟支柱的各州可以合法蓄奴,而北方各州則禁止。那麼,對於欲加入聯邦的新領土,奴隸制度的法律地位如何,亦存在兩種觀點。
1854年聯邦參議院中的重量級議員、伊利諾州民主黨人史蒂芬·道格拉斯推出《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即: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有權對奴隸制度的合法性進行自決。但是林肯的主張是,新的領土必須是自由之邦。
為此,他發表了著名的《分裂之家》(House Divided Speech)演說:
[分裂的家庭必不能持久,一半奴役一半自由的政府絕不能持久。我不希望聯盟解體,正如我不希望家庭垮掉,所以我的確希望不再分裂。國家將採取一個制度,非此即彼。 ]
林肯反對奴役,但是他還不完全是廢奴主義者。事實上林肯曾在信中寫說若能惟護美國聯邦統一,繼續維持奴隸制度他也同意。南北戰爭前林肯與共和黨當時都反對自由貿易,並要求立法提高對歐洲工業產品的關稅來保護美國北方剛發展不久的工業,美國南方的農業州生產大量農產銷往歐洲,擔心美國提高對歐洲產品的關稅將使歐洲各國對美國外銷歐洲的農產品提高關稅來報復,南方各州堅決反對美國政府提高關稅(哈佛商業評論,2009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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